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既是党的宗旨要求的体现,也是党代表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所在。
第一条 每位党代表联系所在选举单位1-2个基层党组织和3-5名党员群众,重点联系生活困难党员群众、老党员和业务骨干、致富带头人。
第二条 党代表可采取参加党内活动、走访谈心、开展调研、组织恳谈以及书信、电话、网络交流等方式,与联系对象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
第三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讲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通报党代会和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重大活动;
(三)深入了解掌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探索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方法、途径,向党委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基层和党员群众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党代表每年至少向所在党代表组(团)书面汇报一次联系党员群众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为党代表的联系工作提供服务,党代表联系对象名单和相关变动情况,以代表组(团)为单位,报同级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备案。
[责任编辑:博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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