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党代表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并征求对重要事项的意见,是落实党代表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可以确保党代表有效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一条 向党代表通报重要情况的主体为各级党委及其下属党组织。
第二条 重要情况通报对象一般为同级党代表和本辖区的上级党代表。
第三条 重点通报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党内有关重要情况,通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通报可采取印发情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也可召开情况通报会。一般性工作情况至少应2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五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要求的层次和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党代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同级本届党代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
第七条 党的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前,可根据情况提前7日向同级党代会有关党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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